• 李国斌律师看到小侄败诉的法院判决书后提出建议:此案基本事实是土地承包权在父辈分家时分给原告之叔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只要其叔父没转为非农业人口,承包合同不变。原告之叔父作为承包人有权转租或者将承包权流转。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望服判息诉。

    首先感谢李律师的建议。但按我的推断,这个说法若成立,应该有一个充要条件,即:在原告祖辈分家时,已明确园子地归王顺昌之父王绍元管理使用——事实上,这是无据之说。无据之说,如何作为一个充要条件来推导出结论呢?这也就是我质疑判决书的关键因素。为什么我能如此肯定这是无据之说?因为这个说法没有字据作证,人证只有一位,就是我父亲。他仍健在,且和判决中提到的王绍周、王绍元是亲兄弟。我父亲可以证明当时并未将这块土地的管理使用权交由王顺昌之父王绍元。不过,按该法院的一贯做法,我父亲的证词不会被采信,因为他与原告是亲属关系。

    此外,我还有第二个疑问,之前查阅资料获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如果是以家庭名义取得的自留地,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确定自留地归各成员具体使用,是家庭成员对自留地经营方式的一种约定,应予认可。但家庭成员必须都具备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如果不具备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则其不能再取得自留地的经营权,其留下的自留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依据中央保持土地政策长期稳定的政策归原家庭成员使用。——这个条款是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即“只要当事人没转为非农业人口,承包合同不变”。——如果相悖的话,应该采用那部法规中的对应条款?

    疑问三。判决书中称:王顺昌之父病故以后,王顺昌搬至猫猫头村居住。这也是假证据。法院从何处得来这个假证据,我不清楚。但全村人都知道,王绍元及其儿子王顺昌早在30多年前就搬迁至猫猫头村居住。至于法院为何要采信这个假证据我倒是明白的:因为这样可以造成王顺昌一直在栽种该自留地的假象,也就是所谓的继承了承包权或者说管理使用权。

    更多疑问,稍后再写吧。

  • 经过咨询并查证相关法规,民事判决书可以公布,因此我将《法律会变成一块遮羞布吗?》提及的判决书公布在下面,出于隐私考虑,我将原告、被告等人名隐去,同样请各位朋友给予建议和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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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 )屏民一初字第 137 号

    原告 (反诉被告)王XX,男,1984 年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新现乡底咪村委会底咪村民小组 XXX号。

    委托代理人胥X,男,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反诉原告)付XX,男;1962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新现乡底咪村委会底咪村民小组。

    被告 (反诉原告)赵XX,女,1965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新现乡底咪村委会底咪村民小组。系被告付XX之妻。

    被告 (反诉原告)付XX,女,1989 年X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新现乡底咪村委会底咪村民小组。系被告付XX之女。

    被告〔反诉原告)寸XX,男,1983 年X月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新现乡底咪村委会底咪村民小组,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菊花村。系被告付XX之女婿。(未到庭)

    原告王林权诉被告付XX、赵XX、付XX、寸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及被告付XX、赵XX、付XX、寸XX反诉原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胥X,被告付XX、赵XX、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寸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我在本村有一块祖上遗留的自留地,几十年来一直都是我家耕种。2011 年 4 月 8 日,我与家人上坟回来,发现地里耕种的蔬菜被人拔了,并栽种玉米,后来才知道是被告拔的。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一定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6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付XX、赵XX、付XX、寸XX辩称:2009 年 2月 8 日,王顺昌将门前的园子地转租给我,租金 2000 元,并签订了土地转租协议。协议签订时,原告未提出异议。后原告说园子地是他家的,转包给别人可以,但不能转租给我,我听说后一直等待解决,至今未解决。2011 年 4 月,我家去在栽种玉米,被原告之妻拔掉,我家又第二次栽种。原告见理亏,就报案说我去他家抢东西,经查实无此事。原告在我地里栽种蔬菜已 3 年,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原告赔偿我经济损失( 1260 元/年X3 年),37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张XX、王XX、高XX调查笔录各一份。欲证明被告付XX拔菜的地从祖上到现在都是王XX家栽种。三、王XX、朱XX询问笔录各一份,欲证明付XX拔菜的地一直是王XX家栽种。四、付XX询问笔录。欲证明拔过原告家栽种的莱,存在侵权行为。五、朱XX调查笔录。欲证明王XX家的菜被四被告拔除的事实。

    四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承包地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土地使用权属被告家享有的事实。二、屏边县新现乡底咪村委会土地说明一份。欲证明园子地属底咪七组享有的事实。

    本院调查笔录、现场图各一份。证实园子地使用权属王绍元享有及园子地约 100 平方米。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有异议,张XX系八组村民,对争议地不清楚。王XX、高XX系原告亲戚,所陈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三有异议,朱XX是从外地搬来的,所陈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王XX所述无异议。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有异议,与原告是亲戚。被告对本院的调查笔录及现场图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有异议。土地一直系原告耕种,经营权属原告。转租协议实际是一个买卖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法规,属无效协议。原告对本院的调查笔录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王顺昌不是底咪人,无权承包。协议是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现场图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三王XX陈述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朱XX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四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朱XX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之祖父主绍周与王顺昌之父王绍元系亲兄弟,王顺良系原告之父亲。土地承包时,王绍周和王绍元在底咪村有一块面积约 100 平方米的自留地 (园子地),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王绍周和王绍元分家后,园子地划分给王绍元管理使用,后王绍元户便在园子地栽种农作物。王绍元户栽种几年后,并将园子地放荒,后原告之父亲便或种该地。原告之父病故后,原告继续在该地栽种。王顺昌之父病故以后,王顺昌搬至猫猫头村居住。2008 年 2 月 18 日,经全家同意,王顺昌将园子地转租给被告付XX管理使用,双方签订了《承包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租期间至国家政策变动时,村集体收回土地止,租金为 2000 元。同时协议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付XX栽种园子地,遭到原告的阻止,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0年,经村委会调处未果,后又到乡政府解决,原告拒绝到场解决。2011 年 4 月 8 日四被告将原告栽种在园子地内的牛皮菜、茴香菜、豌豆挖掉,并种上玉米。原告之亲属见后,即向屏边县新现派出所报警称被告付XX抢原告家东西,经派出所查证核实无此事。同年 4 月的一天. 原告找到被告付XX,要求被告付XX将园子地转租给原告使用,被告付XX要租金 8000 元,原告只同意给付 2500元,双方因租金未达成协议,同年6 月 20 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260 元。四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3780 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园子地,在原告祖辈分家时,已明确园子地归王顺昌之父王绍元管理使用。虽王绍元户栽种几年后将该土地放荒,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土地的使用权。王绍元病故后其子王顺昌将园子地转租给被告使用,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租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阻止被告栽种,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以转租协议属土地买卖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不合法的行为,其权益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26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三年的经济损夫 3780 元,无具体的计算标准,其请求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予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付XX、赵XX、付XX、寸XX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 50 元,由原告王XX承担。反诉诉讼费 50元,由被告付XX、赵XX、付XX、寸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泽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能

  • 农民甲,门前有一块自爷辈栽种至今数十年的自留地,在外出办事期间突然被乙闯入并拔除农作物种上蔬菜,乙称:该自留地的一半已经被自家购买,有权自行处理。且拿出一份协议,上书:该土地由丙转租给乙,转至国家政策变动时,村集体收回土地止,租金为 2000 元。丙是何人?他是甲的亲戚,迁往外地定居已30余年。甲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判决理由:丙虽不在本村,但拥有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且转租协议并非买卖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判决该地(一半)使用权归丙。

    朋友,看了这个官司,你有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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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这起官司,是因为它和我的家族有关。甲是我的亲侄子,丙是我的堂哥。之所以如此冷静描述,是我希望避免情绪化传达歪曲了事实本身。判决书已上传供各位参考,请猛击《一份民事判决书》。

    看过法院判决书后,我咨询律师,查阅相关资料获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如果是以家庭名义取得的自留地,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确定自留地归各成员具体使用,是家庭成员对自留地经营方式的一种约定,应予认可。但家庭成员必须都具备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如果不具备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则其不能再取得自留地的经营权,其留下的自留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依据中央保持土地政策长期稳定的政策归原家庭成员使用。——也就是说,丙当年无论是否拥有这块地的管理使用权,但因为他30年前已搬迁至外地居住,所以目前完全不享有这块自留地包括使用权、转租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在这样明确的法律条款面前,法院居然判决作为原告的甲败诉。院判决书中称:虽丙栽种几年后将该土地放荒,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土地的使用权。——判决书完全脱离现有法规,自作主张给予主观性论断。何等荒唐!

    对这个官司,我介入很多,律师也是我找的。现在农村老家的直系亲属只有小侄一个人,他的父母尚在他年幼时便离开,他和妹妹在远亲近邻帮助下成长,没有享受过多少父母之爱,没有同族呵护与关怀,没有读过几年书,没有什么法律意识……可以想象,在农村,在中国农村,这样孤零零的一个人,遭遇到如此侵犯,他会是何等无助?作为他的叔叔,我有义务尽所能去帮助他。

    做律师的朋友了解事实后劝我不要打官司,因为成本太大,财力、精力、时间都要耗进去,何况这个纠纷事实清楚,在当地调解即可。小侄按我的吩咐去试,结果村委会不调解、乡上的司法所不调解、乡政府不调解,最终只能起诉法院。 在打官司前,也有朋友告诉我,现在打官司一定要走关系,要送礼,要通法院的路子。但我对法律,对中国法律心存希望。因为我曾坚信,法律既然称之为法律,一定会重事实讲证据,至少能保证基本公平公正。虽然我也清楚,在某些可以模糊处理的问题上,法院会有偏袒,但在板上钉钉的证据面前,怎么可能颠倒黑白混淆事实?所以,我选择了按正常程序请律师、起诉。结果呢?朋友们的好意劝说居然变成事实,法院在事实面前选择性失明,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故意忽略,对法律常识刻意歪曲……这些行为浓缩在判决书中,已经达到明目张胆(是的,我用的是明目张胆这个词)的地步。但我不愿咒骂,我也不会在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间走关系、通路子。是的,我仍心怀一丝希望,我希望在中国,在基层,法律还是有用的。否则,法律的所有意义岂不变成一块遮羞布了?

    我没有学过法律,仅有的一点法律常识来自网络。所以,还有请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给些建议:在法律途径下,我现在该做什么?在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期间,我又能做什么?如果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我还能怎样?

    先谢了。谢谢大家。

  • 老婆的诗集终于好了。
    我和老婆都会寄一部分给朋友。数量不会太多。
    其余的我会放到淘宝上销售。100元/本,含邮费。地址在这里

    如果你只是喜欢贾薇的诗歌,可以到贾薇的博客上看,或者去贾薇的豆瓣小站看,不一定非要捧在手上读。
    如果你真的非常非常喜欢这本《侧身的贾薇》,写封信给我。不是E-mail,是通过邮局的真正的信,留下清晰的地址和电话,我会免费快递一本给你。

    我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福海乡陆广路福康花园南区 云南云电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王翼达 邮编:650200

    就说这些,下面开始欣赏诗集:

  • 这个寒假,不只儿子有作业,我也有。就是写《亲爱的安德烈》这本书的读后感,明早就要交给儿子的班主任。虽然写得匆忙,但也是有感而发。姑且放上来供各位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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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成长的过程,就是逐渐远离父母的过程。这个观点我完全赞同并且尝试用自己所理解的方式去帮助儿子早日独立。这种帮助包括鼓励甚至要求他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或者在他提出某些“宏大”问题时启发他思考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但这些努力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我并不十分清楚儿子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帮助,我甚至担心伴随青春期的逆反心理,儿子会排斥我们的某些帮助。所以,我一直在寻找某种方法,一种适当而有效的方法。

    《亲爱的安德烈》让我似乎触摸到问题的根源了。那就是沟通,而沟通最好的方式,也许是交锋。交锋意味着彼此独立;交锋意味着冲突;交锋意味着针尖对麦芒。用“交锋”来作为沟通方式也许过于激烈,但对于已经逐渐拥有自己的朋友圈、生活习惯以及对世界的独特看法的儿子来说,也许真是个不错的沟通方式。

    龙应台五十几岁,绝大多数时间工作生活在台湾,而安德烈二十出头,生活在遥远的德国,天然的东西方文化冲突加上年龄差距、阅历深浅,放大了彼此沟通的激烈程度。同时,母亲关注国家、民主、故乡这些较为宏大的主题,儿子则更喜爱交友、音乐、足球那些具体而微的事物,又进一步加剧了两人的“对抗”。我想,中国大多数父母和子女的冲突再大,也不会达到这样的程度吧。但出乎意料的是,这对母子的沟通获得了非常好效果。我总结了一下,有这么几点:

    一是加深了对彼此的理解。这点太重要了。父母和子女无谓的对抗甚至交恶,不都因为相互漠视、误解而来的吗?虽然双方彼此观点不同,但敞开心扉畅所欲言,为彼此深入了解对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说出、倾听是沟通的基础,这扇连接彼此的窗户,一定要保持畅通。

    二是不去强求说服对方。龙应台的阅历应该说相当丰富,何况她是安德烈的母亲,所谓长辈为大。可她没有自持这一点,在安德烈提出不同见解的时候,龙应台没有反对,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让其参考,或者建议他换多种角度看同一问题,并告诉儿子,很多问题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这种对孩子更高层面的引导方式,我渴望马上能够实践)。而安德烈似乎也深蕴此道,并没有一味要求母亲接受自己的观点,对于后青春期的年轻人来说,太难能可贵了,明天开始,我就试着用这个观点影响儿子。

    三是发现并学习对方优点。有一封龙应台写给安德烈的信让我触动很大。为了理解儿子喜欢听的HipHop音乐,龙应台跑去找了一堆这样的音乐,和歌词一起对着听。回想自己,我们何时去尝试了解儿子喜欢的蝙蝠侠和海贼王啊?了解都没有,怎么理解?沟通如何有效啊?

    看这对母子的信越多,我对这种虽然有火药味但却有效的沟通方式越发喜欢。也才发现平日里对儿子的教育太过于单向,只是告诉他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却从未将他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去倾听他,和他平等交流。谁说父母和儿女不是平等的?虽说我们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但正如最初的观点一样,终究他是要离开我们的啊。早一些了解他、理解他,就能早一些帮助到他,他也就可以早一些获得独立的力量,或者说,他就能更好地独立面对那个和家庭完全不一样的世界。而通过这样的沟通,他对我们理解得深入了,也会受益匪浅,至少他能明白我们种种行为背后的用心而更容易接受吧。

    儿子今年13岁,不大,但也不小了。他对这个世界已经有自己还不算成熟的看法,虽然拘于表达能力的欠缺,他还不能很细致描述他眼中的世界,但这并不应该成为我们彼此沟通的障碍。所以,从现在开始,我和老婆会用更开放的心态和儿子沟通,即便是交锋的方式,又何尝不可呢?

  • 上面是诗集《侧身的贾薇》“身”分类目录的设计稿,大伙姑且欣赏之。为什么说姑且?因为事情有变化了。

    今天上午,诗集《侧身的贾薇》终于从印刷厂送到家。打开包装一看,靠,尺寸怎么不对啊。和第一次印的版本相比明显短了一截。量量尺寸,整整少了5毫米。5毫米啊,这么大的误差,这么低级的问题。不但影响了封面效果,还把各个分类目录的页面也破坏了,简单讲,上面大家看到的那个大大的“身”字头不见了。

    只好又电话印刷厂老总,沟通许久,再重印一次吧。

    我没问诗集第二版第3次印刷的时间周期。随天意吧。
    好事多磨。古人也是这么宽慰自己的。

  • 我和老婆生日同一天。12月14日。
    诗集《侧身的贾薇》是我送给老婆的2010年生日礼物。

    诗集用“侧、身、的、贾、薇”这几个字来分类。
    侧:收录开阔、大气的作品。
    身:与身体、情欲有关的作品。
    的:感触、思辨类作品。
    贾:与熟人、朋友等相关的诗歌。
    薇:为曾经及现在最亲近的人所写的诗歌。

    装帧风格贯彻我钟爱的极简主义。为此我向设计师反复强调了“奥卡姆剃刀原理”。
    当然,老婆的个人介绍也极度简化。就一句:
    贾薇,1966年12月14日生于云南盐津,诗人。
    简化是一种区别,有必要和那些动辄数百字来罗列荣誉和奖项的所谓诗人隔绝开来。
    序言和后记都没有。因为优秀的诗歌无须注释。

    封底是老婆多年前的版画作品《蜘蛛,蜘蛛》。
    封面那支蜘蛛也来自同一幅版画。

    瞒着老婆紧赶慢赶,诗集终于在生日那天拿到手。
    印刷、装订虽不尽人意,老婆还是很高兴。这份礼物太让她意外了。
    但我不满意。和印刷厂沟通后的解决办法是重印!

    这次我和老婆一起重新选编、校对,设计上做了微调。
    144首诗歌精减为91首,页码调整为200多。印数500册。
    折腾了两个星期,元旦后终于把第二稿交付印刷。
    明天上午,重印的诗集将交到老婆手上。
    中国当代最优秀女诗人(没有之一)的诗集,我很期待。

  • 我一直很喜欢看韩东的作品。从早期的诗歌到后来的小说。作品中的冷幽默和小聪明总能让我在心里面笑出声来。当然了,他的作品还有个特点,就是很白描,很干净,从不拉稀摆带。

    好话说完了,接下来就是贬义词。

    我花两个晚上看完韩东新作《知青变形记》,在豆瓣上给了三颗星。之所以说还行,是因为故事不错。整个故事有两个高潮,先是因知青怀疑奸母牛影响春耕生产被抓,紧接着村里两兄弟殴斗死人。如果两件事都任其发展,则村子将会失去三个劳力(一人死,两人抓)。为了化解这个最坏结果,村民们想出了一个偷梁换柱的办法:让知青顶替死人。好吧,于是知青的命运被彻底改变。

    故事的构思很重要,但这不是核心,也不是全部。这个问题其实早在80年代中期已经讨论过了,当时文学界前仆后继一波接一波争辩“写什么还是怎么写”,吵得挺热闹。我当然赞成后者。很显然,精到的叙述方式会带给读者比故事本身更多的乐趣,这就好比用同样的原料炒同一盘菜,大厨的作品当然比尔等生手做得好吃,也更有回味。

    好吧,还是回到这本小说。也不知道韩东咋了,居然在这部作品中极力去除个人风格。本来大家(我不敢代表所有人,但我好歹知道朋友们的趣味)喜欢的就是这个味儿,都去掉了,拼什么呢?拼故事恐怕不是韩东强项,那些盗墓故事、黑道故事,不知要比知青故事(注意,我说的是故事)跌宕起伏几何。

    其实我也知道韩东咋了。他太想书写历史。这种意愿甚至强过了对个人书写风格的坚持和强化。历史是什么啊?它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嘛。小说家能书写出真实的历史吗?或者,小说家能用自己的方式去模拟历史吗?在目前的中国,我对此不抱希望。那韩东为什么还要尝试呢?我不知道,也许源于他的知青情结(实际上他并未做过知青,只是随父母下放到五七干校),也许是他对个人风格探索的厌倦,也许他想在浩如烟海的特殊时期文学史上贡献一部不可或缺的作品……但是,这些不都应该在作家个人风格下进行吗?如果没有个人风格,什么意愿、什么题材、什么什么,不都变成空壳了吗?

    所以,这部不成功的作品还让我看到当代作家的无力感:既无法创作出真正具备优秀品质的作品,又无法将个人风格与当下社会的G点重合。于是,曾经优秀过的作家就被吊在本空,供曾经的读者和同行瞻仰,而这种类似致敬的行为,无法延续得更远,它将终止于众声喧哗的互联网时代。

    最后说点题外话。知青故事其实不用书写,只需把当年的原始记录公诸于众即可。那些记录,恐怕会超越任何人的想象力,但这些文字,也许和其他特殊时期的故事一样,面世机会渺茫,且等待遥遥无期。

  • “声音碎片”是我喜欢的乐队,他们的一首歌,在今天推荐给大家。

    在时代华美的盛宴上

    渐渐茫然的人们
    已经忽略了悲喜
    他们在河的两岸
    目睹流失

    在微凉的黄昏里
    有人开始跳起舞
    舞步划出的弧线
    那么单纯

    他们是如此的宁静
    如此的骄傲
    来不及去选择就已惊慌 

    在时代华美的盛宴上
    人群凌乱如草
    不懂向内生长
    看起来却那么美好

    厌倦是欢乐背后
    唯一真实的伤口
    最先倒下的少年
    还面带微笑

    没有人得到爱情
    没有人选择离开
    被惊扰的天空啊
    一贫如洗

    在时代华美的盛宴上
    烟花迷乱如星
    短暂的灿烂让人群晕眩

    在时光无尽的辽阔里
    生命轻如尘埃
    春天远去的消息
    竟让我们泪如雨下
    泪如雨下泪如雨下泪如雨下

  • 在我写下这篇博客的几小时前,新浪微博上的一条信息成为热点:公关公司 出公关危机 我们拭目以待如何处理 “我本善良,为什么把我的忍耐当作无能” 。事件本身如何我不感兴趣,但是这条信息何以被引爆,倒是值得分析一番。

    我把这个事件的传播路径粗略捋了一遍,有如下结果:

    5月19日凌晨1时,女主角在博客上撰文控诉所就职的公关公司,当天下午3时,该博客收到第一个评论,事件开始被小面积关注。

    5月19日早7时至下午1时,女主角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与事件有情绪关联的三条信息,在下午5时仅收到两条评论及三次转发,此路径基本中断。

    5月19日晚8时,NTI互动总监高胜宁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关于该事件的信息并附博客地址,经10次转发7次评论后,路径中断。

    5月20日下午3时,迈势广告互动营销总监徐晟发布了关于该事件的信息并附博客地址。下午4时,该信息被转发。稍后,麦田二次转发了我的信息。传播面开始扩大。下午5时,洪晃三次转发了麦田的信息。之后,该信息开始大面积传播,截止5月21日凌晨1时,总计被转发668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

    1、话题本身是传播的基本要素。所谓内容为王,如果话题本身没有足够的热点,基本不可能被人关注和传播。这条信息有比较明显的冲突因素在里面(公关公司出公关危机),能够吸引相关人士。

    2、传播路径的相关性对于初期传播有决定性作用。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最初的传播者高胜宁、徐晟、我、麦田所从事的工作都与互动营销相关,对类似事件有敏感性。

    3、传播路径必须经过关键节点才可能最终引爆。这条信息的关键节点毫无疑问是洪晃,她在新浪微博上的粉丝数量达到60余万,同时,她的公众影响力也增加了信息传播的广度。

    4、偶发因素将改变信息传播速度。这个事件的传播路径有几个偶发因素:首先我和徐晟并不认识,但却在新浪微博上互相关注;其次,我在新浪微博上并不活跃,但恰好看到这条信息并主动去了解整个事件;然后,麦田也正好看到我转发的这条信息;更要命的是,洪晃居然也恰好看到并转发了……如无这些偶发因素,这个事件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被层层转发,迅速扩散到不同人群,而且我预言很快将有传统媒体加入这次传播接力赛,把事件延伸到网络之外的人群并推波助澜。

    传播路径的分析到此为止。对于这个事件本身,我有句忠告:危机公关,示弱者胜。但这次事件中的弱者,似乎更愿意把自己包装得强大无比。由此,输赢基本已定。何解?请看吾友魏武挥美文:《一个危机公关的实例》。